2020年供应链停摆时,成千上万的中国供应商给外国买家发去一页纸的"不可抗力证明",随即沉默。其中一些确实可以免责,许多则不能。随之而来的诉讼让我们前所未有地看清了不可抗力在中国法下的真实运作——这些教训值得在下一次中断(无论起因为何)到来之前用起来。
法定标准真实存在,且很窄
与不可抗力须以合同约定为前提的普通法不同,中国法将其写入成文法。《民法典》规定,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不能履行的,相应免除责任。由此产生三个结论:
- 即使合同没有不可抗力条款,只要适用中国法,该制度依然适用。
- 免责是按比例的:仅在事件实际阻碍履行的范围内免责。两周停产不能为六个月迟延开脱。
- 它免除的是不履行的责任,本身并不改写价格或转移成本。
疫情案件实际确立了什么
中国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多份文件指引下处理了海量涉疫合同纠纷,形成的裁判格局是:
- 政府强制停工停运对其直接阻断的义务构成不可抗力——被依法禁止开工的工厂,不对由此造成的迟延担责。
- 市场后果不算。需求下滑、原材料涨价、运费高企、用工短缺,一般落入另一制度——情势变更——其后果是再交涉或由法院调整合同,而非当然免责。以"履行变得无利可图"主张不可抗力的当事人通常败诉。
- 因果关系受严格审查。事件发生前已经迟延的卖方,或本可通过合理替代方式履行(换港口、换车间)的卖方,不予免责。
- 程序极其重要。《民法典》要求受影响方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均负减损义务。通知迟延的供应商——或借机把产能挪给出价更高客户的供应商——丧失抗辩。
贸促会证明:有用,但不是魔法
疫情期间中国贸促会出具了数以万计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要理解其性质:它证明某一事件(封控令、停工通知)发生过。中国法院给予其证据效力,但它不回答法律问题——该事件是否阻碍了这一方履行这一项义务。适用外国法的外国法院和仲裁庭对其采信程度往往更低。收到此类证明时,应追问证明没有回答的问题:哪项义务、如何被阻碍、持续多久、尝试过哪些替代方案。
为下一次事件起草条款
法定制度只是底线。一份起草得当的中国合同应在其上加码:
- 界定事件清单及其边界——疫情、政府命令、出口管制、网络安全事件——并明确什么不算(市场价格波动、汇率变化、对方分包商因自身原因违约)。
- 硬性的通知机制:限期(如7日内)书面通知并附证据,逾期则在及时通知本可减少损失的范围内丧失抗辩。
- 解除触发点:事件持续超过约定期间(常见为60或90日)的,任何一方可解除合同,并就定金和在制品作出清晰安排。
- 用合同分配艰难情形,而非交给法院在情势变更下自由裁量:价格调整公式、产能分配承诺、替代采购权。
- 让该条款与救济体系衔接——违约金、尾款保留和一条可用的贸仲仲裁条款——压低滥用不可抗力的动机。
疫情的核心教训不是不可抗力宽或严,而是这一制度奖励有纪律的一方:及时通知、诚实的因果、留痕的减损。趁关系尚好,把这种纪律写进合同。
